[案情]
原告钟某诉称,2007年12月,原告经被告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谈婚,2008年2月19日到武平县桃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2008年10月17日生一男孩吴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被告沉迷赌博,常引发争吵,
2012年正月初十日原告外出务工,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6月26日,原告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12年7月13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婚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综上,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有赌博恶习,保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必要,为此,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吴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吴某某经合法传唤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7年12月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8年2月19日自愿到武平县桃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领取桃婚字《结婚证》。婚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7日生一男孩吴某乙。原、被告因夫妻间感情不和,原告钟某曾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且相互间没有联系,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另查明,原、被告婚生男孩吴某乙现随原告钟某共同生活,就读于武平县某幼儿园,由原告钟某及其父母负责照料。
[法院判决]
一、准许原告钟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吴某乙随原告钟某共同生活,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律师观点]
离婚案件,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若牵扯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都会驳回起诉的,如果不让法院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法院是可以判离的。本案中,就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是随原告,抚养费也是原告承担,被告几乎没有什么责任,所以法院判决离婚。